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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玉融政法群英谱】陈剑辉:公平正义的“守护者”

平安福清 2021-05-20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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徒善不足以为政

徒法不足以自行

他说惟有心存敬畏,慎独慎微;耐得住寂寞、守得住操守,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新时代检察官。


他就是本期的“融检之星”

福清市人民检察院

第二检察部副主任

陈剑辉





“办理每个案件我都如履薄冰”。时至今日,陈剑辉仍记得2015年10月份转岗侦监科工作时,领导对他说的这句话,这是一句沉甸甸的嘱托。





他说:法律是规则之治,既要勇于担当,又要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,不枉不纵,才能保一方平安。



在办理周某、潘某、薛某等9人涉嫌贩卖、非法持有毒品案件中,他审查发现潘某、薛某分别向上家周某预付了资金用于购买毒品,而上家去异地购买毒品返回途中被民警抓获,毒品尚未交付。由于没有证据证实二人购买毒品用于贩卖,唯一关联的是非法持有毒品罪,但主流观点认为非法持有系状态犯,购毒者未收到毒品不构成非法持毒品罪。

“当时在与办案民警沟通的时候,他们对于能否定案也是没有把握的。因此他们在案件移送报捕的时候,还附了一份广东省高院的构罪判例及法官王路真的调研文章。”回忆案件承办过程中,他提到这样一个插曲。他能理解民警的心情,潘某预付了13.5万元用于购买1千克的冰毒;薛某预付了4.7万用于购买350克的冰毒;二人购买毒品用于贩卖的可能性很大,捕还是不捕?

“检察官办案不能只考虑批捕起诉风险、错案追究这些现实利益,要勇于担当,考虑老百姓的感受,考虑司法结论对社会公众的影响。”虽然当时省内没有先例,对追究刑事责任也存在顾虑。但在查阅了大量学者观点、省外司法判例后,他认为购毒者潘某、薛某预付资金为贩毒者购买到毒品提供了实质性帮助,可在重合限度内成立共犯。他的观点得到福州市中级法院、省市检察院的采纳。2020年1月,福州市中级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,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七年、判处薛某有期徒刑五年。





他说:办案对我们是工作,但对个体、对一个家庭可能是百分之百的人生。



从严从重打击毒品犯罪,这是他一直遵循的办案理念。但在办理郑某等18人涉嫌制造毒品、窝藏、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中,对于同案犯孙某他提出了不批捕意见。

孙某是年仅21岁女孩,受雇于郑某在其出租屋内负责饮食、卫生等日常劳务,公安机关认定孙某为制造毒品提供了帮助。郑某等人涉嫌制造毒品200多千克,如认定孙某为共犯最轻也要判刑十年左右。经过认真审查、提审讯问、听取数小时的同步录音录像,他发现:由于郑某等人2018年4月才开始制毒,没几天即被民警抓获,制毒时间较短;而且制毒现场与租住的民房,两个地方位置较远,孙某本人又没有吸毒史,是否明知他人在制造毒品主观不够明确;同时孙某提供的只是一般劳务行为,不亦认定为制造毒品提供帮助,不能仅因本案案情重大而扩大同案人的范围,最终决定对孙某不批准逮捕。


他说:办案决不是和稀泥,而在于树立规则意识,守护公秩良俗。



在审查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的潘某正当防卫一案中,他分析指出:吴某踢踹击打手持美工刀作业的潘某,被潘某用美工刀划成轻伤;从案发到打斗结束仅13秒,事发突然、连贯、短促,潘某的行为符合正常人的本能反映,属于防卫行为;防卫行为造成吴某轻伤一级,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,潘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侦查机关将连贯、本能的防卫行为评价为伤害故意,不当扩大了对防卫人的要求,有违正当防卫“法不能向不法让步”的立法本意,不立于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、维护公秩良俗。同时,他到电视台参与制作了《检察官说法》,专门对如何正确区分“正当防卫”进行普法宣传。



5年来他办理了近600个案件,严谨专业又勇于担当;先后主办了由公安部督办的“3.15”涉外电信诈骗案;林某等23人制造、买卖爆炸等多起重大、疑难案件。对案件负责,对他人负责,守护公正义,这是他对胸前熠熠生辉的检徽发出的庄严承诺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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